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
1.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面
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支持企业、中央驻冀科研
院所牵头转化一批国内外创新水平高、行业带动力强、能够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的重
大科技成果。
2.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
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
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
100万元。
3.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河北创新创业。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等世界知名
奖项获得者、两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
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
才项目落地需求,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
补助。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
化成果的,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
优化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
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
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
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
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
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校、科研机构以科
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
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
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技术转移服务
机构促成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不高于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
年度最高可补助50万元,其中,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应按
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
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20万元。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
泛开展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对每个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给予每
年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探索设立初、中、
高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将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范围。
三、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支撑
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
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群,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天使投资奖励制度,对于股权管
理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在全
省各市、国家级高新区建立专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金融咨询服务。
与上交所等共建常态化合作平台,开展融资对接、科创企业培育活动。支持银行开
发科技信用贷金融产品,完善“科创贷+风险资金池”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
技成果转化险种,对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保费金额50%
的补助。
加大科技创新券投放和支持力度。简化兑付程序,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用券额度,
把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范围拓展至京津及全国优质科技研发资源。促进企业向高校、
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检验检测、成果评
估等服务,按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金额的最高50%兑付创新券,对于使用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按使用费用的最高
100%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