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政策
天津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可获得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采用后
补助支持方式。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绩效、
通过审验后,根据标准据实核定补助资金,按照拨款计划核拨补助资金。与国内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
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企业补贴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
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
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
超过100万元。经核定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二)技术转移机构补贴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和高校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
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
20万元。
技术出让交易。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
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的标准退坡补助。
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
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上述经核定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3.技术经纪人补贴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
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技术
经纪人分配所得奖金不纳入技术转移机构日常薪金体系,单独奖励发放。
技术权益保护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
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提取资金,
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
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按照不
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员给予奖励。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
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
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
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
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百分之五的比例。
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
份额,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