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
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
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
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
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