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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节选——第六章 保障措施

分类:资讯区 来源: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次浏览 04-08 15:19:50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化解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专业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条件。调解组织可以在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

  第五十六条 纠纷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在线咨询协商、纠纷化解、监督和信息共享、联网核查,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鼓励各类调解组织利用网络资源,在线提供调解服务。

  第五十八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

  鼓励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相关社会人士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法律工作者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按照规定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可以起字号。

  调解工作室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法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协会,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发挥行业指导、监督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

  协会可以依法设立综合性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纠纷或者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第六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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