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争当有机农业排头 兵、打造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产城一体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育市场主体
(一)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落实落地。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推行商事主体“容缺登记”,推进“照后减证”,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条件,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3 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各项门槛。落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五张清单”、“四联合”、施工许可“五证合一”等制度;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备案类项目实行属地受理,严禁将属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事项作为前置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 80 个工作日内。
(二)做大做强总量。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成功“个转企”“小升规”“限下转限上”并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大企业大集团来西充落户,跨国公司、中国 500 强、行业排名前十名的民营领军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公司、迁入大型企业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一企一策” 给予综合支持。支持商会建设,异地商会组织企业家到西充投资兴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分类分级给予奖励。
二、激发投资活力
(三)拓宽投资领域。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动态调整发布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每年召开一次民间投资项目推介活动。承接省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基金,招引符合西充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民营企业落户,扶助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产业,对通过省级企业(单位)认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现代服务业、精密制造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本地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四)营造公平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赋予民营企业参与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中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政府采购定向支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承诺公示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及时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和渠道畅通、程序规范的异议处理制度, 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互联网+”和共 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行业充分包容、审慎监管,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企业,给予1至2年的包容期,做到法律无禁止不限入、企业无要求不上门、经营无乱象不检查。
三、降低运营成本
(五)落实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或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按照75%加计扣除。对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全面落实重点人员创业、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企业创新转型、新兴产业和民生事业投资等方面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实行税收减免主动提醒服务,提升办税效率。
(六)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常态化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国省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强化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凡《国务院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建立基层商会(协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引导商会(协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围绕中介服务、交通、物流、工程建设、商会(协会)收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