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解纠纷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法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四)源头预防,多方联动,标本兼治;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第六条 承担化解纠纷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化解纠纷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化解纠纷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化解纠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