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李某某在明知无法获得审计报告的报备名额情况下,复制此前已用过的防伪编号、防伪条形码,出具多份虚假的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给两家被害单,分别骗取被害单位人10000元、22000元。据悉,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中山市某写字楼为据点,在明知无法获得审计报告的报备名额情况下,复制此前已用过的防伪编号、防伪条形码,出具虚假的**审计(2018)0458号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审计(2018)0458-1号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8)0458-2号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1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2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2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3-2号中山市维**金制品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3-1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给被害单位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骗取上述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22000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2019年9年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1日、4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中山市**区**家私**商贸写字楼**栋**室为据点,在明知无法获得审计报告的报备名额情况下,复制此前已用过的防伪编号、防伪条形码,出具虚假的**审计(2018)0458号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审计(2018)0458-1号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8)0458-2号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1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2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2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3-2号中山市维**金制品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18)0463-1号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给被害单位广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骗取上述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22000元。2019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区**国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