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以来都备受企业青睐,因为扶持力度大。但是不要以为国家高企认定公示了就万事大吉,如果15天的公示期内被人提异议,很可能会被直接取消!目前而言,无论是《行政许可法》亦或是《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均没有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作出决定等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同时,从目前的处理情况看,对于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认定机构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而对于公示期以及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地方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和专家审查等程序。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对有异议企业的具体问题应有清楚的表述,并需提供事实证据。对收到的异议,我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税务机关将对部分公示企业进行抽查,请各有关企业予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