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知规〔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金融普惠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事业、机关、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1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250元/件。
(二)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5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4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
(三)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申请,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资助不超过10000元。
(四)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10件。
(五)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鼓励在我市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资助。
(二)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市场主体给予2000元资助。
(三)实施高价值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和区域品牌战略实施。每年立项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企业专利产业化。对在我市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高校院所以专利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提高专利转化效率,促进高校院所专利利用。对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且合同年成交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高校院所奖励;对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年均增长≥20、合同成交金额年均增长≥20且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较上年度增长≥20,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高校院所奖励。同一单位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一)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海口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库,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或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及综合评定纳入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育资金。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三)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各支持20万元。
(四)深化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30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开展专利维权援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涉诉专利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受援助案件数不超过5件。
第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度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50件及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给予新设立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对促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年达到5件(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按每件专利1000元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促成的专利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较上年度增长≥20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服务机构20万元奖励;对促成的专利数量达到30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较上年度增长≥30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服务机构3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年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一)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按贷款结清时点一年期LPR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费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试点期间推出保费保额比例不低于1:20的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产品。投保人每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万元的该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内可获得每次事故最多20万元的赔偿限额,用于支付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仲裁费。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每年为参加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的投保人提供5000元的保费补贴,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开发推出知识产权保险品种。
(三)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每年最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6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每年最高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制定绩效目标,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审核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2.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二)考察评审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2.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对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是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19〕1号)同时废止。(邢荣)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