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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可获财政补助

分类:资讯区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次浏览 07-09 13:34:42

日前,《沧州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按照《办法》,被认定为版权示范单位、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

河北沧州市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沧州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申报沧州市版权示范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版权登记量不低于200件,年平均增长不低于15%;主要经营范围为版权相关产业,或主要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能积极开展版权的产业化运营,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有具备版权法律知识的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等。

申报沧州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具备条件:具有清晰完整的版权相关发展规划,有从事版权管理相关人员,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1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5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具有较好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等。

申报沧州市版权示范单位、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向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版权局申报;县(市、区)版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沧州市版权局组织相关专家采取书面和现场考察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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