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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项专利纠纷遭学校起诉

分类:资讯区 来源:本站 次浏览 04-07 10:17:52

2024年农历春节前,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瑞华技术”)的上市申请,通过了北交所过会审议。此次IPO,瑞华技术计划募资4.17亿元,分别用于“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和“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其中,可降解塑料是瑞华技术此前并未涉猎过的产品。

2006年7月,瑞华技术实控人徐志刚向华东理工大学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正式办理了离职。

辞职次年,2007年4月,徐志刚与孙志杰、王丽萍共同成立了瑞华技术的前身“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瑞华有限”)。其中,徐志刚持股51%,孙志杰、王丽萍各持股24.5%。

然而,就在瑞华有限成立一年后,其与徐志刚却共同遭到了徐志刚的母校兼老东家华东理工大学的起诉。

据了解,华东理工大学起诉瑞华有限及徐志刚的原由主要与两个专利有关。

2007年7月,瑞华有限刚成立三个月,其与徐志刚作为申请人,提出了名为“径向催化反应器和控制流体均匀分布的方法”、申请号为“200710043402X”的发明专利,以及名为“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申请号为“2007100433046”的发明专利。

华东理工大学认为,该项发明专利与徐志刚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学校分配的科研教学任务密切相关,该项发明专利是徐志刚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因此,该项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其申请权应属华东理工大学。

因此,华东理工大学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项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华东理工大学。

但徐志刚与瑞华有限却辩称,徐志刚在华东理工大学处工作期间未参加任何与涉诉专利相关的工作及科研项目,该专利研究所需的资料均来自于公开出版的文献、专著和教科书,不涉及华东理工大学任何非公开技术资料。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并没有支持华东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于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并与原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但本案中,徐志刚虽于辞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发明提出申请,但其于2005年起担任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并无关系。

据悉,瑞华技术的涉诉专利“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主要应用于乙苯/苯乙烯工艺包和中间再热器设备,2021年瑞华技术的工艺包产品曾使用到了该专利,相应产生的收入达2,214.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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