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黄某就其“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发明专利(ZL201610220349.5)与被请求人石家庄桥西区某五金经销部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审理,经审理,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石家庄市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新型建筑金属防护网快速连接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青岛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一种新型建筑金属防护网快速连接件”实用新型专利(2020205102731)与河北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邯郸市局多次调解,被请求方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该局帮助下,被请求方成为请求方专利产品的在邯销售合作伙伴。
三、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自动捆扎机的皮筋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就其“自动捆扎机的皮筋输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1385929.0)与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经合议做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四、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拖把桶(侧面条格)”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霸州市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就其“拖把桶(侧面条格”外观专利(ZL202130199942.8)与霸州市某塑料制品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廊坊市局(知识产权局)做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五、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驾驶型抹光机(一)”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河北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其“驾驶型抹光机(一)”外观专利(ZL 202130521278.4)与被请求人临城县某机械厂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在邢台市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专利产品;另外被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0万元。
六、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其销售行为涉及日化商品共计17种,均为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井陉县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廊坊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廊坊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力帆”牌电动三轮车,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的相关合同。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出于获取高额非法利润的目的,应客户需求,在既没有与力帆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也没有签订“力帆”商标授权的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力帆”品牌标志的电动三轮车。廊坊安次区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文安县某冷冻食品销售部销售的麻辣小龙虾冒用注册商标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商标注册人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麻辣小龙虾冒用其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文安县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根据举报,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有关单位鉴定,涉案物品全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由于涉案货值较大,按照规定,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案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经查,该涉案公司委托内蒙古赤峰某公司生产印有耐克等注册商标的箱包,箱包已被赤峰市公安局扣押,后移交至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定市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