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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

分类: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次浏览 09-21 15:4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国 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5〕71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 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 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布 局,推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结合 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管理、服务等活动给予的资金支持或奖励。区财政部门对知识产权支持或奖励资金给予预算保障。 


第三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 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 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区行政 区域的自然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权利人为支持或奖励对象。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及自然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 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 规定费用的 50%。 


(二)进一步突出高价值发明专利发展要求,对获得中国专 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 50 万元,银奖每项奖励 40 万元,优 秀奖每项奖励 30 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 20 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 1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 5 万元,三 等奖每项奖励 3 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累计享受贴息补助 不超过 3 次,每次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 险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最多支持 2 年,每户企业每年专利保险 金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完成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支持总额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四)支持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建 设。对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服务,并实 际在平谷区完成转化落地的,按照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提供的 技术服务费的 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自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或经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平台 转化并实际在平谷区落地的转化企业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支持政 策按照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政策执行。 


(五)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联盟成立后开展相关运营工 作,按照开展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知识产权 联盟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 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 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 —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八条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平谷区内注 册纳税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指标评审,择优给予支持,支 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 的,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做好 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相关授权、认证、称号等的,且满足支持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一次性奖 励,每年采取集中申报形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负责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 和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 权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证 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 组织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获得相关授权专利或奖项、称号等项目的证明文件;


(三)相关费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须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四)根据所申请支持或奖励资金的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上一年度支持或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区财政局按 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 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取消五年内申报支持或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联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咨询专线:010-6996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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